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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投稿须知

法研在线 2021-09-16

《法商研究》的前身是《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于1957年初创刊,由学报编辑委员会负责编辑、出版、发行。《中南政法学院学报》属学术理论刊物。至1958年出版3期后,因中南政法学院与其他院系合并为湖北大学,《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更名为《政法学习》。《政法学习》一直出版到湖北大学时期,后因湖北大学被撤销,《政法学习》遂停刊。中南政法学院恢复建校之初,为了及时反映学院以法学为主的教学科研成果,培养学术人才,即着手抓了学术刊物的建设。1984年12月20日,院临时党委向司法部党组呈报《关于恢复出版《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的报告。经司法部报文化部批准,同意《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正式公开出版,刊期为季刊。经过紧张的筹备,1986年3月,《中南政法学院学报》出版复刊号。其办刊宗旨为:完整、准确地阐述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探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特点,探究中国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当前改革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交流研究成果,活跃学术思想,发现和培养法学研究人才。复刊后的《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为季刊,96页,每季末月30日出版,设置的主要栏目有:法制与改革论坛、法学专论、法制系统科学研究、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与讨论、调查报告、教改研究、学生论文选、自学辅导、国外法学之窗等,先后由湖北省农科院经作所、棉花所印刷厂和湖北省新生印刷厂、中南民族学院印刷厂印刷。根据中南政法学院申请,《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于1987年6月15日取得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中国国家中心分配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1000-5234。1989年至1991年,中南政法学院曾三次向司法部报告,请求更改《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的刊名、刊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获批准;1992年11月18日,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中南政法学院再次向司法部报告,请求将《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的刊名更改为《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将学报的刊期更改为双月刊,经司法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93年11月17日同意将《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更名为《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自1994年第2期起,《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正式以新刊名(并改季刊为双月刊)出版发行,逢单月15日出版,新编国内统一刊号为CN42-1370/D。

由中南政法学院印刷厂印刷,主要设置以下栏目:市场经济与法专论、法学论坛、热点问题、法学争鸣、中青年法学家、外国法制借鉴、司法实践。1998年1月,《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改由中科院武汉分院科技印刷厂印刷。1999年1月,《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版面由96页增至128页。1999年7月,《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国内刊号改为CN42-5055/D。2000年5月,中南财经大学与中南政法学院合并组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1年1月,《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更名为《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版)》,版面由128页增至144页。2002年5月,《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版)》国内刊号改为CN42-1370/D。2002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报刊[2002]653号文件的要求,《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正式更名为《法商研究》,其主办单位由中南政法学院变更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内刊号改为CN42-1664/D。2003年1月,《法商研究》取得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中国国家中心分配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1672-0393。

【注释体例】

《法商研究》引证体例

(2018年9月20日修订)

一、中文引证体例

1.注释为WORD自动生成脚注,每页重新编号。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

2.图书中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出版社及出版年份、页码。[例如:(1)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3.连续出版物的信息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卷(期)次。[例如:(2)【期刊】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报

纸】姜明安:《多些民主形式少些形式民主》,《法制日报》2007年7月8日。]

4.出版社出版的文集或“以书代刊”连续出版物(如CSSCI来源集刊)所载单篇文章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章篇名、主编者、出版物名称、出版社及出版年份、页码。[例如:(3)[德]莱纳·沃尔夫:《风险法的风险》,陈霄译,载刘刚编:《风险规制:德国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96~97页;张明楷:《论教唆犯的性质》,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90页。]

5.引文作者为外国人者,信息顺序为:国籍,外加方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社及出版年份,页码。[例如:(4)[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6.学位论文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所属单位、年份、页码。[例如:(5)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两湖平原,1980-2008》,博士学位论文,华中科技大学,2008年,第101页。]

7.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皆用书名号。

8.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者,注释前加“转引自”。

9.除文集或以书代刊出版物外,期刊、报纸等所引文献一律不要“载”“载于”字样。

10.引用古籍的,参照有关专业部门发布之规范。

11.网上资料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网址、访问日期;不要标注“人民网”等前缀。基于学术的严谨性,本刊不提倡过多引用网上资料。[例如:(6)杨雪冬:《当代中国地方政府激励机制简论》,http://www.chinainnovations.org/03/07/2006,2016-03-20。]

12.引用港澳台地区出版或发行的文献,应在出版或发行机构前加注地区名。[例如:(7)胡鸿烈、钟期荣:《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香港南天书业公司1957年版,第115页。]

13.正文中,法律文件第一次出现一律用全称,出现两次以上的在第一次使用后用简称(以下简称《XXXX法》);人大决定一律附“(X年X月X日第X届XX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通过)”字样。[例如:(9)《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4.引用司法判例,以判决书原文或北大法宝为准。例如:(1)一般中级、基层法院,XX省XX市XX区XX法院XXXX(2010)XXXXXX号XX判决书。(2)直辖市、较大市的法院,XX市XX区XX法院XXXX(2010)XXXXXX号XX判决书。[例如:(11)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1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书。]

15.为维护中文期刊的主体性,注释以外的正文中原则上禁止出现外文(如人名、组织名、地名、案例名);必要时,外文可以在中文右边括弧内写明,以供对照。[例如:(13)美国行政法学家凯斯。桑斯坦(CassR.Sunstein);(1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V.Madison)]

16.标点符号的使用规则严格遵照《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注意:a.引号与引号之间相邻连结的,中间不加顿号(、);b.书名号与书名号之间相邻连结的,中间不加顿号(、);c.标示时间、地域的起止,用一字线(―);d.标识页码等数值范围(由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构成)的起止,用浪纹线(~)。此标点符号用法不适用于外文。[例如:(15)新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16)李教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17)2011年2月3日―10日,北京―上海特别旅客快车;(18)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0~371页。]

二、英文引证体例

1.论文:作者、论文题目,卷册号、期刊名称、页码、年份。[例如:RichardA.Posner,TheDeclineofLawasanAutonomousDiscipline:1962-1987,100HarvardLawReview,761(1987)。]

注意:论文所在的期刊名不要用简写。

2.专著或教科书: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年份、页码。[例如:RobertJ.Sampson,JohnH.Laub,CrimeintheMaking,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5,p.19.]

3.文集:作者、论文题目、编者或者编辑机构、文集名称、出版社、出版年份、页码。[例如:MichaelFoucault,WhatisanAuthor,inDonaldF.Boucharded.,Language,Counter-Memory,Practice:SelectedEssaysandInterviews,CornellUniversityPress,1977,pp.113-118.]

4.法典与判例:请遵循各英语国家或国际组织通常的引证体例。

三、德文引证体例

1.教科书:作者、书名、版次、出版年份、章名、边码或页码。[例如:Jescheck/Weigend,LehrbuchdesStrafrechtsAllgemeinerTeil,5.Aufl.,1996,§6,Rdn.371/S.651ff.]

2.专著:作者、书名、版次、出版年份、页码。[例如:Roxin,T?terschaftundTatherrschaft,

7.Aufl.,2000,S.431.]

3.评注:作者、评注名称、版次、出版年份、条名、边码。[例如:Crame/Heine,in:Sch?nke/Schr?der,27.Aufl.,2006,§13,Rdn.601ff.]

4.论文:作者、论文题目、刊物名称、卷册号、出版年份、首页码、所引页码。[例如:Schaffstein,SozialeAd?quanzundTatbestandslehre,ZStW72(1960),369,369.]

5.祝贺文集:作者、论文题目、文集名称、出版年份、页码。[例如:Roxin,DerAnfangdesbeendetenVersuchs,FS-Maurach,1972,S.12]

6.一般文集:作者、论文题目、编者、文集名称,出版年份、页码。[例如:Hass,KritikderTatherrschaftslehre,in:Kaufmann/Renzikowski(Hrsg.),ZurechnungalsOperationalisierungvonVerantwortung,2004,S.197.]

7.判例:判例集名称或者发布判例机构名称、卷册号、首页码、所引页码。[例如:BGHSt17,359(360);BGHNJW1991,1543(1544)。]

四、日文引证体例

1.论文:作者、论文题目、期刊名称、卷册号、年份、页码。[例如:阿部泰隆「予防接種禍をめぐる国の補償責任」判例タイムズ604号(1986年)7頁。]

论文所在的期刊名称不要用简写。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末尾加“参照”。

2.专著: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年份、页码。[例如:西埜章『国家賠償法コンメンタール』(勁草書房、2014年)99頁。]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末尾加“参照”。

3.文集:作者、论文题目、编者、文集名称、出版社、出版年份、页码。[例如:稲葉馨「公権力の行使にかかわる賠償責任」雄川一郎ほか編『現代行政法大系6(国家補償)』(有斐閣、1983年)28頁。]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末尾加“参照”。

4.判例:判决、判例集名称、卷册号、页码。[例如:最判昭和56.11.13『判例時報』1028号45頁。]

判例所在的判例集名称不要用简写。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末尾加“参照”。

五、其他外文引证体例

请遵循该种外文通常的引证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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